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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违反特许条例案 特许加盟不得宣传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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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违反特许条例案 特许加盟不得宣传“高收益”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更新时间:2007-9-12 10:33:57 点击数:


特许加盟近年来成为许多市民投资创富的捷径,但也有不少名不符实的加盟主以高额利润回报“忽悠”投资人。昨天,海淀工商部门查处北京市第一起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案件,一家专业儿童理发乐园因违规宣传被处罚3万元。

    今年7月底,北京人田女士投入2万余元加盟了一家专业儿童理发乐园,这家儿童理发乐园在其发放的用于推广、宣传特许经营活动的印刷品广告中宣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年总收入48.2万元,年总成本费用支出10.68万元”等。田女士看到相关广告后与其签订了经营合同,向其交纳经营保证金和全套器材、设备技术费22800元,但田女士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实际状况与广告中宣传的获利情况相去甚远,随后投诉到工商部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由商务部颁布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行,依据其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海淀工商合同科执法人员据此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还通过调解退还了田女士的22800元加盟费。

    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加盟企业广告中所宣传的高额利润回报。面对“投资小回报高”的项目,投资者一定要从相关部门、网络、报纸等多个途径了解商家的信誉、实力,充分了解商家是否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在签约前要亲自考察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加盟店,并聘请律师和专家进行签约合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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