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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状告”珠海三商场商标侵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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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状告”珠海三商场商标侵权胜诉获赔7万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07-12-6 9:58:20 点击数:


    商场将柜台、档面租给其他经销商经营是众多商场普遍经营方式,但出现销售假货等不法行为,商场仍然逃不脱关系。昨日,“彪马”公司同时起诉珠海三商场侵权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大商场分别被判赔2.5万、2.5万、2万元人民币。

  三大商场同为被告上法庭

  日前,国际知名品牌“彪马”所属公司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下简称“彪马”)诉珠海三大商场商标侵权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称,三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生产或销售的情况下,销售假冒带有“彪马”的“豹形图标”波鞋、运动服、皮包等产品,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原告请求法院判处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各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为此,原告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诉讼前曾分别在三商场偷偷购买的相关涉嫌侵权产品,以及相关票据作为凭证。

  他人销售也要担责

  法庭上,三被告均表示,商场均以租赁的形式将相应货柜租给经营商独自经营,商场与经营只是租赁关系,而且相关商场表示在与第三方面经销商签订租赁合同时就明确了“在经营期间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场地进行违法活动”,“如承租人以假冒伪劣商品进场,其法律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商场无关”。

  因此,三被告均称事先对经销商经营侵权产品并不知情,在原告告知后,也责成相关经营者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因此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应该追加经营者为被告。

  而原告称,因为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期间是以商场名义出具的发票和电脑购物小票,经营款项也由商场负责统一收取,同时经营者并未单独拥有营业资质证照,所以承担侵权责任的是三大商场。

  三被告均被判赔偿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三家商场各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5万元,珠海市通某百货广场因仅销售一种侵权产品,被判赔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对于一种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应具有认知能力,相应的承租者在商场内经营期间销售假冒的该产品,商场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尽管假冒产品是第三方经销商销售的,三被告也无法逃避侵权责任,至于各被告与第三方经销商的法律责任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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