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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3月1日起 零售商拖欠货款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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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3月1日起 零售商拖欠货款付利息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更新时间:2008-3-10 12:57:02 点击数:


日前出台的《福建省实施〈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要求,从3月1日起,如果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必须加付利息。

    《补充规定》提出,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哄抬供货价格;在供货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未经零售商同意,不得擅自提高供货合同约定的商品供应价格。

    《补充规定》要求,除订立总经销合同的商品外,零售商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和消费者销售商品;不得对供应商与其他零售商的交易提出限制性条件;零售商应以直接扣减货款的方式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经供应商书面同意后方可扣减;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

    另外,零售商因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应当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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