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想这么写,是保安让我改掉的,我一直都不认为这是偷窃。再说了,买一支防晒霜才19元,那几样赠品根本不值钱。”张婷几乎快要哭出来了。
至于最后保安要求的200元“补偿金”,何经理解释:“最后,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女孩方面自愿出200元钱,弥补对我们商品造成的损失。”至于造成了什么损失,何经理没有说。
警方:200元收得不合理
接到12345的交办单后,下沙白杨派出所的王世超警官负责处理此事。昨天下午,王警官说:“女孩的行为应该属于盗窃,整个处理过程中,双方没有发生肢体接触。”
对于女孩被滞留在保安室的做法是否妥当,王警官说:“法律上,限制人身自由达到24小时才能算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我们从监控里看到,女孩在保安室里一共停留了一个小时,这属于正常的事情处理时间。”
提到超市保安向女孩收取的200元钱,王警官说:“超市向女孩收取200元钱,确实是不合理的,经调查后,如果女孩确实没有损坏商品,我们会要求超市退还这200元。”
对于超市的行为是否有不当的地方,王警官表示:“事情的详细经过,我们还要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后,做进一步调查。”
但昨晚,记者致电下沙白杨派出所教导员陈加良时,陈加良表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现在当事人双方已经私下和解,我们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再过问了。
陈加良表示,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希望这件事重新调查,那么我们一定会责无旁贷重新调查的。
●律师说法
保安无权这么做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的金建中表示,正如派出所教导员所说,这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超市保安跟顾客之间是相互平等的。
很明确,保安没有权力把女孩留在保安室里达一个小时,也没有权力要女孩写“陈述书”,更没有权力要求女孩拿出200元。
正确的做法是直接报警,但这一事件中女孩过错不大,仅涉及微量财物,保安发现了女孩子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让她把东西退还,就可以了。
如果女孩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拿出200元作为补偿,超市因为没有损失,也不应收下这钱。退一步讲,即使超市真有损失,拿了钱,也应给女孩收据证明。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