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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佳超市败诉东莞地产商 被判赔偿4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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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佳超市败诉东莞地产商 被判赔偿431万元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08-7-11 10:16:44 点击数:


地产商与零售商之间因租赁纠纷虽然问题频发,但真正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却鲜有案例。

  近日,历时2年的东莞厚街明丰广场与李嘉诚属下百佳超市的租赁合同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根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百佳超市败诉,并赔偿东莞明丰广场经济损失431万元。
 
  事情源起2005年5月26日双方签订的一份《东莞市厚街明丰广场租赁意向书》。根据当事方在庭审时透露,香港和黄旗下的百佳超市在东莞的合资公司东莞市国贸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国贸”)自2003年起多次联系东莞明丰广场,表示希望租赁物业开设百佳超市。

  之后双方多次协商,最终签订《租赁意向书》,约定先由明丰广场按照国贸需求,对其物业进行改造及购置安装空调、电梯等设备,然后双方再签订租期为十年的正式租赁合同。意向书签订后至2006年4月期间,国贸还通过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明丰广场提出工程项目改建及设备方面的要求及通知。

  按照要求,明丰广场追加数百万元投资完成了相应的工程改造和设备购置安装工作,具体数额明丰方面没有透露。但2007年明丰广场即将开业的三个月前,却被百佳超市告知,没有得到总公司的支持和本地营业执照为由,拒绝与明丰广场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单方面取消了双方的合作。与此同时,百佳超市却进驻离明丰广场不足500米、处于同一商圈之内的盈锋购物广场,并于同年年底开业。

  “这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明丰广场直接、间接都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东莞明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旺枝向记者表示,他们最终将国贸告上法院。经过一审至终审长达2年的诉讼,法院均判决明丰广场胜诉。据悉,明丰广场目前引入深圳人人乐作为主力店,并已开业。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地产业人士透露,知名主力店对于购物中心的开业和招商,一直以来都是重要的角色。而由于双方从接触到洽谈直至最终签订租赁合同,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双方之间签订临时意向书便成为知名零售商进驻的“保证”之一。然而长期以来,零售商即使签订了进驻意向书却临时违约的事情屡见不鲜,主力店突然撤离使得开发商的对外招商以及开业工作都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而由于《意向书》并非双方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再加上知名零售商的突然撤离会对购物中心的招商产生不利影响,大多数开发商都只能“哑巴吃黄连”。

  不过,律师指出,《意向书》虽然只是双方当事人对以后是否合作以及怎么合作所做的一个意向性的书面材料,并没有对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但如果意向书内容约定了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及如何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这实质就构成了一份合同书,应当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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