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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在深圳 更新时间:2007-8-21 16:40:27 点击数:
8月20日,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提出了药房之间经营地址相距直线距离不少于1000米、药房应配备2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等要求,目前正广泛征求对该《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各药品零售企业科将书面修改意见于8月26日前进行反馈。(邮箱:liying@szda.gov.cn,地址:市民中心C1092) 据了解,为规范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工作,保证深圳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的实际,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共有八章七十二条,对药房、药店和药品专柜的监督管理坚持合理布局、资源优化、宏观调控的原则,实行业态管理和信用管理。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采取购并、加盟、联合等多种形式发展连锁经营,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 其中,第七章对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解释,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作出了处1000~30000元罚款,申请人在一定时段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