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首页 | 资讯中心 | 图书资料 | 消费研究 | 商业地产 | 商机导航 | 猎头服务 | 培训咨询 | 零售案例 | 会展活动 | 企业关注

站内搜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4-23 9:31:53 点击数: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或者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二)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二)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上市公司在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核准决定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第三十一条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该事项导致本次重组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上市公司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上市公司在实施重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
  第三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文章:
    天虹商场加速或再筹划上市
    星巴克上市16年来首现亏损
    追赶统一 康师傅计划独立上市
    光友集团谋划明年上市 
    ITAT上市第二轮聆讯再被否
    鸭王餐饮集团积极备战拟明年上市
    王填的商业帝国理想
    王填的创业之路
    步步高上市
    务实步步高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名 *    
    评论内容
    Google
     今日新闻 more
     热点新闻 more
     零售世界 more
    2008年第8期:夫妻档生意
    2008年第7期:步步高上市
    2008年第6期:零售业CIO峰会特刊
    2008年第5期:三联迷局
     案例分析 more
     零售八卦 more
    .........................................................................................................................
    打造零售业门户网站 提供专业资讯和服务

    巨合资讯 | 广告服务 | 会员服务 | 在线投稿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广告价格 | 链接申请
    Copyright ? 2005 ccsm.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巨合联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1607378 51607366 传真:010-5160738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甲1楼乙门08室 邮政编码:100856
    京ICP备050706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