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相对《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的相关概念、期限、权利、责任等关键要素更加明确、细化,主要表现为七大变化:
劳动合同形式要求书面化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形式必须书面化,并将惩罚措施细化。而《劳动法》没有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体的时间规定,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比较: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被细化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则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此外,《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造成许多用人单位对新员工只签订试用合同,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了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且不可分割,单独签订试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比较: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标准被明确规定
《劳动法》对试用期工资没有强制性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20条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有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在试用期内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榨,甚至不支付工资。对此,《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
除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外,此法条还对试用期工资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在执行标准问题上,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工资,且金额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则按照试用期工资为准;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或者金额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则按转正后工资的80%为准。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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