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首页 | 资讯中心 | 图书资料 | 消费研究 | 商业地产 | 商机导航 | 猎头服务 | 培训咨询 | 零售案例 | 会展活动 | 企业关注

站内搜索:
解读《劳动合同法》
          ★★★

解读《劳动合同法》

 文章来源:零售世界 更新时间:2008-2-25 15:19:19 点击数:


比较:

    《劳动法》未作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试用期”的解雇门槛

    《劳动合同法》第21条已经开始限制企业对劳动力的任意解雇。而《劳动法》只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对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化。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而不尽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比较: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主动辞职可能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就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标准,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劳动法》对此未有明确解释。

    比较:

    《劳动法》未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被违法辞退可获更多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文章: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非常《劳动合同法》
    焦点《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影响
    倾听《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对策
    华普超市人力成本控制哲学
    轮回还是进步
    劳动合同法施行月余,遇“暗招”种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增加了多少成本?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名 *    
    评论内容
    Google
     今日新闻 more
     热点新闻 more
     零售世界 more
    2008年第8期:夫妻档生意
    2008年第7期:步步高上市
    2008年第6期:零售业CIO峰会特刊
    2008年第5期:三联迷局
     案例分析 more
     零售八卦 more
    .........................................................................................................................
    打造零售业门户网站 提供专业资讯和服务

    巨合资讯 | 广告服务 | 会员服务 | 在线投稿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广告价格 | 链接申请
    Copyright ? 2005 ccsm.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巨合联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1607378 51607366 传真:010-51607380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甲1楼乙门08室 邮政编码:100856
    京ICP备050706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