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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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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劳动合同法》

 文章来源:零售世界 更新时间:2008-2-25 15:23:23 点击数:


为《劳动合同法》正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日起,许多人将其称之为新《劳动合同法》。这种称呼不够准确,容易引起人们误解。他们认为,之前是否就已经存在着一部关于“劳动合同” 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实不然,大家之所以称其为“新”,主要是和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较而言。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第一部将“劳动合同”独立进行立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正式实施。第一次将“劳动合同”制度化和法律化,我国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出台后,原劳动部又相继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在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施中的问题也纷沓而来:第一,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普遍存在着已形成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

    第二,短期合同盛行。“一年一签”成为普遍现象,甚至出现是“一年数签”;

    第三,试用期滥用。试用期被频繁使用和反复约定;

    第四,偷换“违约金”概念,严重侵害劳动者利益。在《劳动法》实施的13年里,劳动争议纠纷大幅度增加,劳动合同问题成了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

    伴随种种问题的出现,导向呼声也日益清晰:细化《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诸多法律规定,平衡劳资双方关系。《劳动合同法》呼之欲出,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单独立法。

    不该被忽略的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合同期、违约金、经济补偿等词语成为了人们谈论的焦点。

    签合同:《劳动合同法》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界限,要求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与劳动者形成雇佣关系,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如在自用工之日起(以下提及签订合同的时段都以“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追究法律责任;未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补签,此期间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在一年内,仍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在短时间内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最迟时间期限为一个月。否则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

    合同期:《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如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主动权不再只掌握于企业手中,在一定条件下,劳动者提出签订要求,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者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均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连续工作满十年”必须要求劳动者中途不能更换服务企业。

    企业在选择固定期限合同的有效时间上要特别慎重,因为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合同将被直接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例如,去年年底家乐福与四万名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也由原来的一年一签改为两年一签,实质就是为企业增加了一次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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