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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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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劳动合同法》

 文章来源:零售世界 更新时间:2008-2-25 15:23:23 点击数: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劳动者如违反企业相关规定,合同将被解除,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等。企业不必过于担心因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带来的负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只是在期限上,在解除条件上仍是一致的,而裁员条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违约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新法对劳动者跳槽的限制进一步减轻,必然会加大企业间的人员流动,特别是基层员工。要求企业要从多方面“修炼内功”,不能只依靠单纯的违约金对劳动者进行限制。

    解约:《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种类型。

    《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第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另外同时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新法要求企业给予劳动者更多的利益保障和附加义务。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的额外规定需要特别注意,因为解约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能是集体。那时,为企业带来的严重后果是难以估量的。

    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内容: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

    企业应该注意的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资双方都不得再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也视为无效。由此,企业原来的单方合同终止权被法律收回,不能再为降低人力成本而无理由地终止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所要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企业违反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是企业人力成本的直接体现。此次经济补偿概念的提出,对企业来说无疑是又一项新形成本。而降低这项成本的方法就是完善用人管理制度,依法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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