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开始,一系列以人为本的法律和条规将影响到大家的工作与生活:新《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带薪休假成为现实、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这些举措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也备受关注。
其中,讨论最多的就是新《劳动合同法》约束下的劳资关系。作为劳动密集型的零售企业,不论内资、外资还是民营、国有,都希望对此能有更多的解读。
不言而喻,新《劳动合同法》承载着推动劳动力市场良性运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调解劳资合作关系,建立劳资共赢体系的重大使命。但是,要将这些期待变为现实,却有许多法律所不能及的制约因素。
任何法律和条规都是“双刃剑”。在舆论导向上,也应该从社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积极引导,不能断章取义地炒作,放大个别条款。否则,就会违背新《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意义,也会助长人性私欲的膨胀,反而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那么,新《劳动合同法》带给我们的是博弈的轮回还是理念的进步?
人与人的亲近关系可以归结为亲情、友情和爱情;人和人的矛盾也无非是名、利、气。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契约不仅仅是待遇问题,还要兼顾彼此对事业的投入产出、社会责任心、团队协作程度等方面。在这些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游戏规则)制约下,企业和员工共同追求的是利益持久共赢共享。实现这一点的前提是社会的进步和企业的壮大。
如果让社会退回到二十年前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恐怕很少有人会举手赞成。去过越南和朝鲜的国人会或多或少地滋生出一种优越感,因为在他们目前的生活中可以找寻到我们曾经煎熬的影子。
在“人人是主人,个个无责任”的大锅饭体制下,大家都对现状不满,但又极少数能从我做起去改变现状,所以那个时候的普遍心态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在解决了生存问题之后,人们的需求自然就发生了变化。人性希望得到充分展现,各种欲望就要求有所释放。但是在共同致富的社会进程中,总有一部分人先于大家富起来,于是后来者有了参照,不平衡就又由此产生了。
企业家区别于商人的地方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能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必然要有责任心强的员工队伍。员工坐等、倚靠或索要心理太重就会导致心态失衡。企业家这种责任感对员工来说就是,除了带领大家致富还要影响和培养他们具备更多的社会责任心。
员工也有必要经常换位思考。在想个人得到多少的同时要扪心自问你为公司创造了哪些价值?俗语说,人比人活不成,马比毛驴骑不成。在公司也是如此,属于你的跑不了,不属于你的争有何用?最有发展潜力的员工追求的应该是“渔”而不只是“鱼”。
如果真的做到这些,则为社会、企业和员工的共同进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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